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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民公社化的问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百度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5/08 13:03:25
人民公社化时期,社员有没有自留地?农业生产合作化时期呢?请解答。
有关人民公社化的问题
解题思路: 你好!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把握自留地的概念,而且还要还原历史的真实情况。
解题过程:
自留地: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比喻自己的私人空间。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所以正确答案应该为:农业生产合作化时期农民有少量自留地;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


最终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