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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百度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14:57:5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产生,反映了我国国家的性质,代表了我国国家生活的全面,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是我国国家力量的源泉.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至今已经五十年.人大制度萌芽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经过艰苦奋斗,长期探索,终于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极大地推进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一、从一切权力归农会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和建国后五年的经验,并参照前苏联和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建立的.在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了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大大推动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发展.毛泽东当时指出:“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惟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如海员罢工……上海香港两处的大罢工所表现的力量,就可知工业无产阶级在中国革命中所处的地位的重要”.这时产生的组织形式可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
在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曾指出,根据地建立了工农兵代表会,应当使代表会或代表大会发挥作用.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4年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修正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其下设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这可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在革命斗争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形势的变化,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政权,它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又有区别.它的组织形式是各级参议会,根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发表了演说,指出“参议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建立新民主主义的中国”.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促进了根据地的建设和抗日战争的胜利.
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出现了人民代表会议,毛泽东指出这“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进行土地改革和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仂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经过各项社会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各地先后进行了选举,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的条件已成熟.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正式确定在全国实行,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可见,它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产生的,是来之不易的,是我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二.1982年宪法加强和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新阶段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建立以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大陆续召开,特别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总结了1954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系统全面地加强和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一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和有效办法.我国地广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开展工作.所以1982年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这样就有力地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也加强了全国人大.如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二)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能得到更好处理.如增设了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这就能及时地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有工作机构,各司其职.
(三)恢复建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领导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规定了共产党须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等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四)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设立乡政权.
三.宪法增写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等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新的活力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日益发展,几次党的代表大会提出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1982年宪法也经历了几次部分修改,增写了许多新的内容,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也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动注人了新的活力,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蓬勃发展.
(一)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改革开放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写入宪法,就规定了它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说明它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机关都要以这一理论为指针,这就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动方向更加明确,更加符合改革开放的精神.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问题和任命等各项工作也更加符合这一指针.所以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增写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人们长期将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和优点的问题的思想束缚,使思想上获得一次大解放.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1999年修改宪法时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序言.使宪法更为完善,宪法在这里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等.为了实现这些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经济立法,特别是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为不断解放生产力和扩大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总结建国后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于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法治得到加强,无法可依的情况基本改变.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1999年修改宪法,在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我国的法治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这就要求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审判,保持司法公正.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法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批地方性法规,还加强了执法检查和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各级人大的工作十分活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蓬勃发展.
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提出重要的指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起来.”这是我国近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经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和根本体现,它正是以上述经验和要求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指针,因而得到蓬勃的发展.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要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也只有接受党的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照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任免国家机关负责人员,在工作中紧密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不断前进,才能使它的工作符合实际,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首先是制定法律、法规,将党和人民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执行,使全国人民都能遵守它.其次,人民代表大会要严格依法对各项重要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和决议,才能保证这些决定和决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所以这些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又是和坚持依法治国分不开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和现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是建国之后人大工作第一个比较好的时期.1957年至1966年,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烈,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人大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的挫折与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重大损害.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恢复.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治制化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度方面,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已发挥出日益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双制定了人民代表法.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2004年3月,十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延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中国基层政权的建设.以上的发展过程,从各个角度表明了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毫无疑问在前进中不断完善.
(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首先是根本政治制度.它不仅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而且规定了与这一国体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深入研究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发挥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对于我们在进入“新世纪”和“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同步推进、紧密相连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际,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我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较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颁行的1982年宪法,对加强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我国人大工作也时入新的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历史的回顾表明: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随着制宪、修宪、行宪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主各级人民人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分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反映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如下优越性.
第一、 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的选举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举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部分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决议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反映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是因为它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第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的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省级权力机关、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本区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权等.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现阶段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自1954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整整五十年.这期间,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却一直沿袭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其自身缺陷也日渐显露.人大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才能适应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人大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
(一)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目前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力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有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所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即是指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情况.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将代表团分组审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联系来看,如果全国人民代表的人数还是过多,还是利用代表团分组审议议案,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就必须马上取消.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出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
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