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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和霍布斯有什么不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百度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7 15:48:17
洛克和霍布斯有什么不同?
洛克和霍布斯有什么不同?
异同点一:关于国家政体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沿袭传统的观点,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最能避免“内乱”.身为主权者的人,都有其自身的私利,主权者在处理公务时,往往为私利而侵害公益.在君主政体中,国家既然属于君主个人,君主的私利就和公益结成一体,君主的私利就是公益.而在贵族和民主政体,国家的强盛为主权者个人所带来的利益往往不如贪赃枉法或借内乱而谋得的私利,这就是在议会中常常因为内部争吵而导致内战的原因.霍布斯虽然拥护君主制度,但他并没有反对贵族制、民主制.他认为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归属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不同”.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一种政体.但他强调,不管是哪一种政体,主权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中,而不能交给人民.国家要么是专制,要么是无政府,二者必居其一. 洛克认为根据政府权力的性质和目的,政府必须实行法治,即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这种思想出发,洛克极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他指出,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君主只是用心血来潮或毫无约束的意志代替法律,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处境就会比自然状态还要怀得多,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若受到君主的侵害,不仅没有申诉的权利,而且失去上述的自由.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就好比人们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甘愿为狮子所吞食.对于君主专制制度,他不仅反对暴君的专制,而且反对“贤君”的专制,因为如果贤君的继承人不具备超人的智慧和善良的品德,就会将贤君所有权力变为残害人民的特权,“贤君”同样可以导致“暴政”.在任何情况下,君主专制政体“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史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人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复合的政体形式.洛克的这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就是英国在光明革命后建立的立宪君主制度. 从上述他们的国家关于政体的不同见解可以看出:霍布斯所拥护的是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与一身的君主专制制度.他不仅反对法治和分权,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以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让人民听任主权者的任意宰割而不能有任何反抗的表示.他的主张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爆发,广大人民群众正在和封建主进行斗争的时候,霍布斯提出这种主张,其反人民的性质显而易见的.洛克虽然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总的来说,洛克的关于国家政体的论述比霍布斯先进许多,适应了当时革命的需要,推动了当时思想的解放.
异同点二: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他把国家看作是由契约产生的.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之间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由每个人行使的,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因此,自然状态虽然是完备的自由状态,但也有许多不便之处.这是因为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私,或者由于对自然法缺乏认识而不遵守自然法,常常用强力去剥夺他人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中,既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裁决人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度,又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决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乏,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力,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洛克和霍布斯的的社会理论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洛克认为不仅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权利,而且自由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洛克认为人们交出的权利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第三,洛克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异同点三:关于自然权利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为人们所规定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他将这一权利看作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如果主权者侵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那么,对主权者的命令个人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以至抵抗的权利.但他同时认为,个人是不能为了他人而反抗主权者的,因为这会夺走主权者保护人们的工具.就是说,在主权者的横暴横暴面前,霍布斯只允许个人的自卫,而不允许人们组织起来,用革命推翻暴力的统治.实质上人们的这点权利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