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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票据背书问题书上写,附条件承兑的后果视为拒绝承兑.但我在做题时看到这题甲将汇票赠与给其侄子乙时,在汇票上背书注明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百度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7 13:38:57
会计基础票据背书问题
书上写,附条件承兑的后果视为拒绝承兑.但我在做题时看到这题
甲将汇票赠与给其侄子乙时,在汇票上背书注明:“乙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始取得票据权利.”答案是该记载不影响背书效力,乙自背书行为完成时即享有票据权利.
这是为什么呢?不是不能附加条件吗?答案越白话越好,
会计基础票据背书问题书上写,附条件承兑的后果视为拒绝承兑.但我在做题时看到这题甲将汇票赠与给其侄子乙时,在汇票上背书注明
答案是:“对”.
《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与背书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背书行为无效不等于承兑行为无效,因此“该记载不影响背书效力,乙自背书行为完成时即享有票据权利”.
首先讲讲承兑票据的流转程序:
1、主体:
承兑人:也称付款保证人,一般是银行;
出票人:付款人,本例是甲方;
背书人:本例是甲方;
持票人:收款人,本例是乙方;
被背书人:本例是乙方;
2、流转程序:
付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承兑合同成立,银行同意承兑——银行开出承兑票据,付款人成为出票人——出票人取得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背书,出票人成为背书人——背书的票据交与乙方——乙方成为持票人——票据到期达到付款条件——持票人成为收款人——收款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银行付款——银行履行承兑义务,支付款项——收款人收取款项,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程序虽然有些复杂,但可以看出,承兑是银行的行为,背书是付款人的行为,两者之间并不相同.银行的承兑义务不因背书行为的瑕疵而失效.
前述“票据到期达到付款条件”是指达到法定的付款条件,不合法的付款条件是不影响银行的承诺付款义务的.在本例中,“乙自背书行为完成时即享有票据权利”,所谓的票据权利就是该法定的付款条件,而《票据法》第33条“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就是排除了甲方的背书条件.
你所说的“不能附加条件”,是针对银行的,也就是说,银行在承诺付款时,不能附加条件.
该题就是故意混淆背书的附加条件和承诺的附加条件.
不知道你能否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