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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介绍王安石变法请从当时的制度、体制、供应方面回答一下...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百度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11:44:41
请介绍王安石变法
请从当时的制度、体制、供应方面回答一下...
请介绍王安石变法请从当时的制度、体制、供应方面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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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在向前发展,统治集团感到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涨起来,终于掀起一次更大的变法活动.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临川(今江西抚州)人.其父王益做过几任州县长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时期随父亲到过许多地方,对宋朝的社会问题有一些感性认识.庆历四年(1044年)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不仅使王安石深刻地认识到宋朝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认识到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由此王安石进一步认识到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机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因此,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他还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思想.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任何反应.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人征询富国强兵和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的王安石入京,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从熙宁二年到熙宁九年(1076年)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陆续实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一、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东南六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
  发运司只照章办事,各路丰年物多价贱时不敢多办,歉年物少价贵时却又必须办足.物货运到京城后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价抛售,朝廷所需却又要另去搜括.这些做法给富商大贾操纵物价,控制市场,囤积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规定:总管东南六路赋入的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这项新法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既保证朝廷所需物资的供给,又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人民的负担.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主要内容是在京城设市易务(后改为市易司),以100万贯作本,负责平价收购商人滞售的货物,赊货给商贩贩卖,也向商贩发放贷款.商贩赊货物及借款,需以财产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市易法最初实行于京师,后来又推行到其他较重要的商业城市.
  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己”.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向市易务(司)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市司负责估定物价.
  二、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行青苗法.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务简繁,自定数额,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荒年不征收役钱时雇役之用.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和《式》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三、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保甲法.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公元1074年,河北闹了一次大旱灾,一连十个月没下雨,农民断了粮食,到处逃荒.宋神宗正为这个发愁,有一个官员趁机画了一幅“流民图”献给宋神宗,说旱灾是王安石变法造成的,要求神宗把王安石撤职.宋神宗看了这幅流民图,只是长吁短叹,晚上睡不着觉,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亲高太后也在神宗面前哭哭啼啼,诉说天下被王安石搞乱了,逼神宗停止新法.
  王安石眼看新法没法实行下去,气愤得上书辞职.宋神宗也只好让王安石暂时离开东京,到江宁府去休养.
  第二年,宋神宗又把王安石召回京城当宰相.刚过了几个月,天空上出现了彗星.这本来是正常的自然现象,但是在当时却被认为是不吉利的预兆.宋神宗又慌了,要大臣对朝政提意见.一些保守派又趁机攻击新法.王安石竭力为新法辩护,要宋神宗不要相信这种迷信说法,但宋神宗还是犹豫不定.王安石没办法继续贯彻自己的主张.到第三年(公元1076年),春天,再一次辞去宰相职位,回江宁府去了.
  到宋神宗逝世之后,哲宗继位,向太后垂帘听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掌握了政权,此前的新法便在元佑初期全被废罢.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15年.在这15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为变法派自己改变了初衷,有的是因执行新法出现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预期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阶级的下层和自耕农民从事生产的条件获得一些保证.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好处则很有限.虽然如此,王安石的变法总归多少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稳定了北宋的统治.封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当时朝廷内外的仓库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