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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能抑制土地兼并吗? 详细?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百度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4/30 21:28:55
北魏均田制能抑制土地兼并吗? 详细?
北魏均田制能抑制土地兼并吗? 详细?
1 北魏均田制能抑制土地兼并吗? ——对一道测试题答案的商榷 傅翠玲 博兴县第二中学 文章摘要:从日常教学中学生遇到的问题出发,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对北魏均田制是否起到抑制土地兼并的作用这一问题,从其实行的背景、内容、影响等角度作了较为详实的分析,力求能解开学生的疑团. 正文: 在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复习测试中,我们遇到这样一道测试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北魏孝文帝下诏)“富强者并兼山泽……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 今遣使者循行郡州,与牧守(地方行政长官)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魏书��高祖纪》 设问:根据所学知识,均田制能抑制“富强者并兼山泽”吗?为什么? 答案:不能.因为均田制分配的是大量无主荒地,没有触动封建土地所有制;其目的在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地主统治. 对于这一答案,同学们出现了争议.原因是岳麓版选修一教材第5 课《北魏孝文帝改革与民族融合》一节中有这样一段明确的表述:“均田制的推行,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得到了土地,抑制了土地兼并,����”到底哪一种结论符合史实呢?为弄清这一问题,笔者搜集、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求能找到一个准确的结论,下面就这一问题与大家商榷. 首先,我们从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说起.一方面:自北魏统一黄河流域以来,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利用手中特权进行的土地兼并现象一直都十分严重,据《魏书·古弼传》记载:太武时,上谷民上书,言“苑囿(鲜卑贵族建立的牧场)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汉族地主兼并之风亦是不减,史书记载当时一汉族李姓地主“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周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鲜卑贵族与汉族地主的兼并,不仅造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逃亡的浮游人户,更使许多百姓沦为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从而让北魏政府失去大量的劳动人口和纳税户,形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北魏前期,北方历经多年战乱,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大量土地荒芜,这些无主土地成为国有土地,急需开垦以恢复生产.而北魏初年的上述状况导致大批劳动力与土地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不利于国家赋税的征收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最早发“均田议”的给事中李安世在上疏中便提到实行均田制的目的就是要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使“豪右靡余地之盈”,由此可见,北魏政府实行均田制的一个初衷便是想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以增加政府赋税收入,巩固统治. 其次,从均田制的内容来看: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冯太后)颁布均田令,将政府控制的大批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其主要内容是: ①男子年 15 岁以上授露田(只种谷物,又叫正田或口分田)40 亩,妇人 20 亩,在采用休耕的地区,露田可加倍授给.露天不准买卖,受田农民在年老被免除赋役或死亡后,所授露田要还给官府. ②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桑田属于世业,不在还授范围内,按均田制规定每人可拥有 20 亩,原来没有桑田的,依制授田;原有而不足的,可以买足;多余的可将多余部分卖掉,或充抵应授露田中的加倍部分,再多的也不充作露田来还授.在桑田上,除谷物 2 外,还必须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楡、枣树;不种桑树的地方授给麻田,男子 10 亩,妇人 5 亩,麻田同露田一样有授有还. ③奴婢和普通平民一样授予田地;耕牛一头授田 30 亩,限 4 头. ④地广人稀处,如果民有余力,政府可暂借土地任民超额耕种,以后人口增加或有新迁户来,再依制授田;地少人多的地方,应该授给百姓田地但却无地可授、百姓又不愿迁往地广人稀处的,以其家桑田抵新丁应授之露田,如不能授足,则露田减额;愿意迁移的,不受州、郡、县界的限制,但不得逃避赋役;地足之处,不准无故迁移. ⑤官吏授给公田(职分田、公廨田),刺史 15 顷,太守 10 顷,以此类推,离职时移交下一任,不得转卖. 由以上均田制的内容来看,该制度不仅把国有土地按露田、桑田等名目进行登记,原来百姓私有的土地也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授额.均田制范围内的露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于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宅地、桑田等属于私人所有.可见,北魏均田制是一种国有和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它不是平均分配土地,只是将掌握在国家手中的那部分无主荒地,加上百姓原有的土地,进行了有限度的分配调整. 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均田制从未保证农民能够按规定数额授田,但在该制度下用于均田的土地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按授田制度对受田对象办理授田,多年以后又按还田规定将土地归还国家,均田制下有授有还的那部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受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许买卖;属于百姓私有的土地,比如桑田,国家对其买卖也进行了明确的限制:“盈者(土地多的人)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不足,不得卖其分,不得买过所足”,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小块土地,从而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东汉以来已急剧发展了两百余年的土地兼并,均田制无疑起到了抵制和削弱的作用. 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两者在一定形势下会互相影响,互相转化.由于均田制分配的是国有土地,豪强地主的土地不仅未受到触动,相反,他们还可以凭借奴婢和耕牛多占土地,所以均田制下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土地兼并则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再加之国家用来授受的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授额,露田虽然规定在受田农民年老、身死后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承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由此可见,均田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土地兼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自身无法克服的一大毒瘤. 综上所述,我觉得上述材料的设问可以这样修改: 根据所学知识,均田制能从根本上抑制“富强者并兼山泽”吗?为什么? 或者在原来设问的基础上修改答案为: 答案: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